军人伤残等级标准表的标准是哪些,规定是哪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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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劳动能力基本丧失,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,为一等:1.两肢部分失去(自腕、踝关节以上)或伤后髋、膝、肩、肘关节中三个强直,功能完全丧失;2.一肢完全失去,不能安装假肢;3.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;4.颅脑损伤致一侧上、下肢完全瘫痪;5.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;6.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;7.颅脑损伤致成痴呆;8.双目失明;9.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;10.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;11.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,二尖瓣腱索断裂;12.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;13.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;14.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;15.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;16.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,相当于上列残情的。